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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超速不到10%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也要被罚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12-01 浏览数: 标签: 四川,交通,公路  

实施了6年多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将从明年起进行重大调整。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实施办法的修订草案,修订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修订案删除了此前公布的草案中两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即“有超过限速低于10%等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以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对驾驶员加大处罚力度

闯红灯罚200元飙车罚2000元

修订案中,对几项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加大。

其中,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在罚款方面由现在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二百元罚款”。闯红灯,在罚款方面由现在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二百元罚款”。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开车时用手机上网、查看、发短信或看电视也被列入交通违法行为,并会被处50元~100元罚款。

此外,修订案加大对追逐驾驶等飙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驾驶人2000元罚款。

5种情形不予处罚

救助危重病人不予处罚

修订案一方面加大了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还专门规定了5种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者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的,或者因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的;(二)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者险急情况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车辆被盗抢的;(四)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发生的;(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两种情形仍要罚

超速10%以内仍要处罚

与此前的征集意见稿相比,最终通过的修订案删除了两项不予处罚的情形。这两项包括“有超过限速低于10%等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以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也就是说若存在这两项行为,仍然是要被处罚。

此外,审议意见还删除了“机动车变更车道需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一条中的“50米”限制。

对交管部门

应当建立投诉渠道

修订案规定了交警在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的公示公开规则。修订案第57条规定,在处理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现场处理的,应当指认违法行为。

同时,修订案对交警的罚款收入也进行了规制。第57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曾提出意见,要求对部门“不作为”行为加强监督。修订案因此特别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反映的机制和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置不规范的,有权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对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同时,修订案规定每年的6月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12月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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