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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芦山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实施过渡安置期生活救助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3-04-29 浏览数: 标签: 芦山 地震

  为妥善做好“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受灾群众实施过渡安置期生活救助。4月2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4·20”芦山7.0级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期实施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过渡安置期间,受灾群众将享受以下生活救助:

 

  ——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进行临时生活救助,包括发放补助金和救济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救助期限为6个月。

 

  ——为“4·20”芦山强烈地震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发放对象为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者5000元现金。

 

  ——做好灾区孤儿、孤老、孤残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为因灾导致的孤老、孤残人员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费,受灾的原孤老、孤残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为6个月;对孤儿按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1130元、散居的每人每月678元的标准执行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定期补助,凡是在地震中造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不受父母年龄限制,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资金(父母各135元),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资金(父母各110元),直到夫妻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如以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即停止扶助。

 

  ——对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毁损无房可住的农户,给予每户2000元的自建过渡房补助。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再增加每户1000元的补助。

 

  ——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农房损坏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个档次,每户维修加固补助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2000元、2000-4000元和4000-5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掌握。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抓紧组织实施,规范严格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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