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为依据,对全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责任进行追究。
《办法》通过倒查机动车超载超限(以下简称“治超”)行为涉及的治超检测站、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销售、车辆改(拼)装以及维护的企业或场所、运输企业和业主及驾驶人、各收费公路运营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路路侧护栏安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共享平台及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单位、新闻媒体不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责任,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责任进行追究。
《办法》明确,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放行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取的超载超限车辆通行费将全部收归财政专户,同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违法情况。查实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后,将责令相关企业辞退或解聘放入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直接责任人。如屡次发生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将对其入站口实行关闭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及主管部门或相关方面的责任。此外,如果违法放入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的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控制,导致超载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未按规定查处和抄告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对超限检测站查处的非法(拼)装车辆未进行现场切割或监督整改,消除隐患的;发现超载超限载货车未引导其就近驶离高速公路的;对围攻超限检测站、殴打执法人员、冲关、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车辆驾驶人驾驶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并记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