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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鼓励先行先试 探索制度创新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数: 标签: AGV机器人 四川物流 智慧物流

  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从体例结构、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充实了鼓励改革创新的规定,提出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智刚在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时表示,法制委员会在此前的审议中认为,自贸试验区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改革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改革创新,将条例草案第五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一条:“自贸试验区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包括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监管模式,为企业进口研发设备、材料提供便利,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探索本土高校自主扩大海外留学生招生规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等方面探索试验。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二审稿还提出“自贸试验区依托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川南临港口岸,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长江经济带、沿海沿边沿江地区的协同发展”,并从四川自贸试验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协调改革、与沿江沿海沿边地区协调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突出四川自贸试验区的区域特色和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另外,二审稿立足于政府的服务职能,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综合审批、构建创新环境、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减少收费评比等方面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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