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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以管代罚”将超限、超载合法化
来源:现代物流报 发布时间:2015-05-05 浏览数: 标签: 物流政策解析 高速公路收费

  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恽绵认为,当前我国公路货运领域存在标准不过硬,标准不够硬的现象。

 

  在标准不过硬方面,恽绵举了两个例子。其一,GB1589对公路货运车辆外廓尺寸的规定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或者跟不上国际标准,例如国际上对集装箱长度的标准从40英尺到46英尺,再到50英尺,经历了不断变化的过程,但GB1589对挂车外廓尺寸的要求并没有随着国际集装箱长度的变化而变化,造成国内公路货运为适应国际集装箱长度而不得不超限运输;其二,GB1589在制定外廓标准的时候并未考虑轿运车这个特殊的车型,轿运车的长度通常远远超过GB1589对车长的要求,因为有这个特例的存在,造成其他超限车辆在超限运输时有了一个说辞。

 

  在标准不够硬方面,恽绵认为,国家标准委不是执法机构,没有强制执行力,存在有标准不依的情况。《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但依然有公路执法部门存在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的情况。

 

  另外,恽绵认为,高速路计重收费(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实施)同样是造成公路货运市场失序的重要原因。

 

  恽绵认为,高速路计量收费之所以不合理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高速路计量收费的主体单位并非执法部门,恽绵认为其没有实施超载收费的权利。其二,高速路计量收费的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超载现象。但计重收费的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以罚代管”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超载现象,实施计重收费的目的是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而目前处罚、收费标准是,只要缴纳正常通行费用和超限部分费用后就可放行。长此以往,司机、货主会认为只要交钱就能超限、超载运输,而国家只是通过变相收费的方式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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