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9年中国第一家快递企业在中国成立以来,快递行业在中国的大地上迅速发展起来。近年来,随着诸如淘宝、京东、亚马逊等众多电商企业的飞速发展,电商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是快递企业业务量的飞速增长;加之快递市场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我国快递业务保持着高速的增长态势。我国快递物流需求增长速度每年在30%左右。庞大的快递市场前景使我国民营快递企业数量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
据统计,2012年快递业务量、收入分别完成57亿件、1 060亿元,是2007年的5倍和3倍多。2014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140亿件,同比增长52%,跃居世界第一。快递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和收入的份额占到75%和61.9%。快递企业运营网络由东向西、由城市向农村迅速扩展。快递从业人员已达到80余万人。
我国的快递行业在快递企业、快递业务量、快递从业人员以及运输方式上都呈现非常好的发展态势,国内市场大有作为,国外市场潜力无限。
从原来的国家邮政垄断格局,到现在形成了邮政EMS、外资快递、中外合资快递、国有非邮快递、民营快递共同竞争发展的格局。快递服务快速崛起,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形式和新型的服务业态,在增强国民经济发展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关联行业发展、带动就业、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快递服务改变了传统的经营管理架构和生产组织形态,创新了社会服务模式,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发展时间仅有三十余年,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平衡的现象,现存的问题也是值得警惕的。
我国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一,快递监管机构存在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快递监管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现代监管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基于市场经济的现代监管理念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企业和消费者对于监管的认识也比较模糊。由于快递行业的特殊性,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一种固有的交情与人脉,换言之,脱胎于公司的政府机构,身上还带着较深的烙印。我国快递业从其产生以来就处于一种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没有专门部门统一管理监管的尴尬局面,快递市场呈现出一种没有进入门槛的准则、“谁都可以干”的基本无序状态。
第二,入行门槛低,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一些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条件,随意进入退出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据了解,目前在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有6 000多家,发展不平衡,企业规模较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真正需求。
第三,快递业主体状况鱼龙混杂。在2009年10月新《邮政法》实施以前,由于快递行业没有法定的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市场上出现了诸如“一个电话几个人”模式的主体资格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快递企业。新《邮政法》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建立了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必须要有邮政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申请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文件,以及必须满足规定的注册资本、服务能力等限制条件。
快递监管人员力量不足
目前,我国快递监管机构人员力量不足,还体现于人员结构的不合理。由于缺少精通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监管理论和政策技巧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无法满足快递监管的需求。与大型国有快递企业在福利待遇上的差距,导致快递监管机构在吸引快递专业优秀人才方面处于明显劣势。随着我国区域快递市场的加快建立和快递企业的发展,快递监管机构和人员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力量相对薄弱,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消费者保护等监管事项没有相应的一线监管机构去执行和落实。
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快递监管机构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急需建立和完善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是“经济人”,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快递监管主体应在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的前提下,理顺监管机构系统内部关系。明确职责分工,使他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减少履行职责中的不协调因素,更好地发挥监管工作的整体效应。另外,快递监管人员收入明显偏低,致使监管职能相对弱化。监管机构或个人有可能与监管对象勾结合谋、牟取利益,导致监管权力的滥用,抑制了市场主体的创新,甚至会损害市场秩序,不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监管客体整体绩效不高
快递企业作为快递监管的客体,同时又是快递市场的主体,当前,我国的快递市场化程度还很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快递企业地位极不平等,快递行业的整体绩效还不是非常理想。
主要问题依然存在
第一,“快递不快”真实存在。快递服务重在快,但一些快递服务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将快递变成了慢递,容易侵害消费者权益。工商机关在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中,便有不少属于这类情形。从快递业务环节看,个别快递服务企业不主动提示消费者注意快递时限,有关的快递服务单上未注明约定的送达日期。这样,消费者在申诉时,所能举证的仅是快递服务企业收件员口头承诺的送达时间,如果产生纠纷,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第二,“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惯例仍然存在。一些快递企业还以行业惯例为由,在送货上门时要求收货的消费者先签字后查看物品,一旦发生物品损坏,又以消费者已经签字认可为由拒绝赔偿,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特别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等形式购物后,快递企业在寄送物品时,均要求收货人先签字后验货,由此引发不少消费纠纷。应经收件人验收,收件人表示无异议后才签收,即通常所说的“先验货后签字”。但是,一些快递服务企业以行业惯例为由,在送货上门时,经常要求收货的消费者先签字后查看物品。一旦消费者发现寄送物品出现损坏问题,快递服务企业又以消费者已经签字认可为由拒绝赔偿。
行业缺乏诚信体系
快递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对其市场运行特征和规律还处于摸索阶段,快递行业协会还未能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作用、诚信机制、行业自律、促进有效竞争等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诚信自律意识还未融入企业经营行为中,大多数快递企业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行业的凝聚力有待加强。快递企业膨胀发展,但由于企业管理水平跟不上,便出现差错率、丢失率上升,公司之间的协作性差,相互扯皮等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快递企业没有把快递作为一种事业,而当成是赚钱的工具。
快递企业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如下:
(1)货物丢失与破损。一些快递企业将客户的物品视为企业的“第一利润源泉”,侵吞客户的物品时有发生,导致现在客户对于使用快递极度谨慎,尤其是贵重物品。
(2)服务态度差与赔偿困难。客户东西丢了,想讨个说法,快递公司要么左推右挡,要么破口大骂;更重要的是索赔困难,只象征性的给予客户一点赔偿。
(3)投递延期与侵吞货款。对于客户时效性很强的物品和文件,快递企业未能及时送达;代收货款变为占有货款。
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目前全国快递从业人员80余万人,高中以下文化水平的从业人员比例较高,并且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从事快递业务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规定,申请同城快递、跨区域快递以及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初、中级快递业务员资格,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来认定。我国快递市场上存在较多违规行为,每年平均丢失约2 000万价值的物品。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快递行业的声誉,不利于快递业务的健康发展。
客户沟通渠道不畅
“服务态度差”、“快件延误”、“货物丢失”、“物件损坏”仍然是快递行业的投诉重点,但客户的沟通渠道并不畅通。大多数快递企业的公司主页上都只有业务联系电话,而对于服务行业很重要的客服问题却不够重视。在随机调查的10家快递企业中,从它们各自的主页上都可以查询到企业的业务联系方式,而鲜有客户投诉处理中心的建设。即便通过消协的追踪协调,能够解决的客户投诉也都寥寥无几。因此,客户与快递企业沟通受阻。
监管制度方法不够完善
快递监管制度不仅包括快递监管法律体系,也包括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所必须的规则和程序。由于现代监管是基于规则的监管,因此为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必须依照现代监管理论设计出符合我国监管实际的规则和程序。
快递监管法律体系与现状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快递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但相关内容还不够完善,其中对于监管权力的认定过于原则,相互之间协调性差,有些监管职能没有得到明确授权,使得一些监管无章可循。因此,我国快递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法治是诚信的保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诚信制度和诚信机制的建设还滞后于市场经济的进程,我国法律对快递企业诚信经济的运行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立法不完备。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尚未建立起与诚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体系。同时,快递业较低的入行门槛,让一些资质较差的小型、家庭快递业混入快递大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服务质量。
(2)执法不严。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快递市场混乱,邮政管理部门对行业的监管也就只能是象征性的,难以打击到行业中的低劣企业。
(3)诉讼成本高。快递消费者为追讨合法权益,其诉讼、追索等成本较高。因此,现实的情况是,当快递公司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一般都是由消协从中协调。然而,消协的协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处理结果最后往往都是不了了之。
履行监管职能所需的规则和程序尚未到位
受快递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以及原有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限制,我国目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快递监管体制尚未建立,造成快递企业生产经营效率低下以及消费者福利的损失。监管机构缺少精通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监管理论和政策技巧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因此很难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快递监管规则和程序。由于没有完整的监管制度和理论方法,监管机构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实施快递监管的技术手段相对单一
总体上,快递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还比较单一,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开展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和检查,以及发布监管报告,但从实际效果看,上述手段实施的效果都不十分明显。
首先,通过向社会发布快递监管报告,以公开披露的形式将监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公之于众,但目前这种发布监管报告的监管方式,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披露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披露范围小,其效果并不明显。
其次,通过开展各种检查,发现监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纠正。检查的手段只有和相应的处罚措施配套使用才能收到效果。而当前快递监管机构所缺乏的正是与检查相配套的处罚权,检查的结果往往只能是以监管报告的形式向外公布,监管报告并不能对违法违规者产生切身利益的影响,久而久之也就对监管对象失去了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