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55号公告)
2011年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公安部 认监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