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秩序,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我局制定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广东、新疆4省(市、区)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市州分站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