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关于开展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3-03-06 浏览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公路甩挂运输发展,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在已开展的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基础上,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第三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申报及审核

 

  申报试点项目的条件及试点范围,试点项目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专项资金申报与下达等要求均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厅运字〔2012〕106号)执行。

 

  二、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企业(单位)申报及各省报送推荐试点项目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逾期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不予受理。

 

  (二)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定试点项目时间: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届时两部门将联合发文确认第三批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实施时间: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2015年7月以前,试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按程序报送验收申请。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试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按照《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做好本地区第三批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分享到:
上一篇: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两会看点:制定通用航空产业扶持政策 尽快提升军工投融资能力

市州分站

网站链接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维护:四川省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033669 网站留言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40236 蜀ICP备12000086号-1 www.scswl.cn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单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