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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数: 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 管理规定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3月22日以总局令第145号予以发布。

 

  根据该规定,注册管理规定所适用的范围为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注册有效期为4年。

 

  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3月14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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