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个体户变更微型企业可享扶持政策
来源:兰州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数: 标签: 个体户,变更,微型

  8月27日,记者从兰州市工商局获悉,为全力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兰州市工商局制定出台《兰州市工商局贯彻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审查主体、审核标准、操作流程、扶持行业(经营范围)、工作时限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的具体审核标准基本条件,包括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市户籍人员或来兰取得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具有创业能力;初次创办企业,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吸纳本地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含创业者本人);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初审中政策的界定包括:《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中所限制和禁止行业外,均可享受扶持政策;原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除实施办法限制和禁止行业外,均可享受扶持政策。

 

  同时,申请人应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可视为初次创办,不受注销时间的限制。

分享到:
上一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 下一篇:我国将免收5个月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市州分站

网站链接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维护:四川省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033669 网站留言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40236 蜀ICP备12000086号-1 www.scswl.cn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单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