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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城市商贸物流发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数: 标签: 重点城市 商贸物流发展情况 调查工作 通

各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贸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2013年10月,国务院领导主持召开了全国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要求抓紧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物流诚信体系、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落实鼓励物流业发展政策、加快发展城市物流配送、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等六项重点工作,并要求有基础的城市先行探索。为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切实掌握各重点城市物流发展情况,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为制订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参考依据,现决定开展重点城市商贸物流发展情况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参加全国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城市,部分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城市,商务部第一、二批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城市,部分商贸物流业较发达,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具体包括: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波、厦门、青岛。

 

  省会和首府: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合肥、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其他重点城市:唐山、徐州、金华、芜湖、临沂、潍坊、襄阳、东莞。

 

  二、调查内容

 

  各重点城市商贸物流发展情况,包括物流标准化、物流诚信体系建设、物流信息化、鼓励第三方物流发展政策、城市物流配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情况等方面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参加调查的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贸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填写调查表1(见附件),其中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城市填写调查表1.2.3.4.5。

 

  (二)请各参加调查的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贸物流工作牵头部门)报送本地商贸物流工作情况总结。包括针对六方面重点调查内容的情况说明,结合本地存在阻碍商贸物流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请各参加调查的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贸物流工作牵头部门)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认真完成相关调查任务。调查表和情况总结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并报我部(书面材料及电子版),非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请同时抄报本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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