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一些地方仍存在着船舶非法营运、船舶非法施工、船舶非法渡运、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船厂非法修造船舶、码头非法运营、船员非法开船、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公司出借经营资质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为有效打击上述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全面推进以“平安车船、平安渡口”为主要内容的水上“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保护守法者,严惩违法者,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讲话精神,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按照“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注重长效管理”的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面履职,形成水上安全监管合力,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有效打击和治理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巩固前期“打非治违”工作成效,强化船舶、码头、船厂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船员等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建立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构建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原则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坚持“全国统一部署,交通、海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开展,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重点
(一)打击“三无”船舶从事运输。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海事调查等手段,加大管理力度,彻查“三无”船舶非法从事运输行为。一经发现,要联合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进行扣留,要求船舶所有人按程序申请检验、登记。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可按规定予以拆解。对非法运输获得利益,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予以没收、处罚。同时要将“三无”船舶的建造、改造船厂通报相关工信、工商部门,由工信、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二)打击船舶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各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施工船、砂石运输船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责任方将参与施工及砂石运输的所有船舶信息进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一经发现,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除应加强对相关船舶的处罚外,还应对相关施工项目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地方政府,通报项目业主及建设管理部门。对服务渔港工程的施工船及砂石运输船,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渔港监督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船舶进出渔港水域时,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发现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的,一律责令回原籍,并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承诺。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所涉及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船员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已获取不当利益的,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同一公司多艘次船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要收回公司经营资质证书。
(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过驳。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水上过驳作业区、水上采砂点的巡航检查力度,必要时联合交通、航道、公安、水利、安全监管、国土等部门开展联合巡航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置。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进行综合治理。
(四)治理无证及证书不全船舶参与运输行为。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要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危险货物装卸货(包括港内水上过驳,下同)信息通报制度。港口经营人在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如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应按规定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手续,并及时通知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拒绝为这类船舶装卸货。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要将相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已获取不当利益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
(五)治理危险品谎报瞒报行为。托运人托运危险品通过水路运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告知承运人危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应急措施。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行为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治理“代而不管”公司和“让代不让管”船舶。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加大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代管船舶的跟踪管理力度。在对公司监督检查时,要提前掌握公司管理船舶的配员、动态等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进行对比核实;在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检查船舶管理公司海务、机务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等情况在航海日志上的记录,确保每次监督检查取得实效。对于“代而不管”公司要坚决按程序收回其DOC及船舶SMC;对于“让代不让管”船舶,由船籍港所属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将其列为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公司经营资质证书及船舶营运证书签发机关(交通港航管理部门),相关港航管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反馈海事管理机构。
(七)治理违法渡运行为。严禁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严禁渡船随意停靠(非法渡运码头)、船员无证驾驶、渡船超载运输;严格执行渡船航规航法和禁航、限航规定。
五、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自2014年3月21日至12月15日止,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4年3月21日-4月15日)。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4月16日-30日)。
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及工作部署,各地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重点宣传本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向有关企业、船舶、船员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船舶依法经营、管理。
(三)重点整治阶段(2014年5月1日-11月30日)。
相关部门组织精干力量,采取突击检查、联合执法、工作督查、处罚拆解移交等手段进行,对于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15日)。
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成功做法和有效措施进行归纳和提升,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请各地于12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对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及长远意义。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方案部署和要求,严格按进度开展好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注重预防。各单位要在宣传动员阶段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大力宣传,给企业打好“预防针”,督促企业及水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按章操作,切实提高企业自查自改的积极性。
(三)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级交通、海事、安全监管等部门应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采取联合检查、统一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形式对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均应按照执法权限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交通、海事、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及配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严肃纪律,确保实效。各单位应强化内部管理,对于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处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对于包庇、袒护企业或个人及透露信息、通风报信的执法人员,要根据情况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