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5-07-27 浏览数: 标签: 两用物项和技术 进出口 四川物流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5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标有“*”的货物按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0).pdf

分享到: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 下一篇: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市州分站

网站链接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维护:四川省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033669 网站留言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40236 蜀ICP备12000086号-1 www.scswl.cn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单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