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有关精神,给予物流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将对我区全力建设重庆航空物流基地,构建经济合理、协调配套、快捷高效、覆盖城乡的现代物流体系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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