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昨日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此次修订,将原本落在政府头上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转移给了企业。新条例第四条写明,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需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也被要求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共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比旧条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之前则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政府的职责则侧重于监管和协调。新条例第五条界定的政府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然要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