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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椒江区加强对海运业扶持力度
来源:浙江物流网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数:

  为了支持促进椒江区海运业发展,2008年,台州市椒江区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椒江区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椒政发[2008]1号)文件,期间经过调整完善,加大了对海运企业的扶持力度,成效明显。2012年12月开始,国家在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扶持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2013年10月,椒江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椒政发[2013]119号),若干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扶持力度。

 

  该扶持政策主要针对在椒江区纳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椒江海运企业(指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剔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后,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大小,区财政分三档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

 

  一是年纳税净额(剔除扶持资金后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大于80万元(含80万元)少于160万元(含160万元)的,区财政按海运企业年纳税净额中区级所得部分的65%给予补助;二是年纳税净额大于160万元少于240万元(含240万元)的,区财政按海运企业年纳税净额中区级所得部分的55%给予补助;三是年纳税净额大于240万元的,区财政按海运企业年纳税净额中区级所得部分的45%给予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用于海运企业的技术改造。

 

  同时,对实行企业所得税结算的海运企业,由于存在结构差异,在剔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后,按不高于该企业年纳税净额中区级所得部分的40%予以补助。

 

  该政策还实行最低税款缴纳标准。按全年每艘船舶每载重吨不低于10元(包括所有税款)的标准缴纳税款;经营时期不满一年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包括所有税款)的标准执行。区财政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对于年纳税额(包括所有税款)大于60万元(含60万元)的,区财政按海运企业年纳税额的5%给予奖励。剔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后,年纳税净额大于60万(含60万元)少于8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海运企业,区财政按海运企业年纳税额的5%给予奖励。

 

  据了解,椒江辖区目前拥有船舶运力182万吨,海运企业35家,年缴税收在三千万元以上。据业内人士预测,如果海运业行情恢复正常,年缴税额将达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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