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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险先行 自贸区部分保险业务实施备案制
来源:中国海运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数: 标签: 自贸区航运险备案制

  近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支持试验区内航运保险提出三项举措:保险产品条款报备交由行业协会负责,取消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取消自贸区内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

 

  为推动上海自贸区保险市场的发展,保监会曾于2013年9月出台过八项支持措施,其中第五条指出,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2014年5月,保监会再次下发细则,自贸区内航运保险的支持举措落地,航运险有望率先发力。

 

  《通知》指出,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该条款。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这是中国保险监管领域首次允许行业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

 

  “将改善当前航运保险产品重复开发、重复报备现象,提升航运保险产品规范性和标准化;同时有利于推动上海形成国际性航运保险中心。”上述人士指出。

 

  《通知》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自上海提出要打造国际航运中心以来,已有太平洋保险、人保集团、中国平安、阳光保险、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通知》指出允许其在自贸区开设分支机构,上述人士指出这是功能型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一例。

 

  《通知》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这是中国保监会首次取消对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目的是为了推动保险人才聚集。

 

  上述三项举措体现出的核心监管要旨即简化事前准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支持上海自贸区保险市场发展的其他几项措施包括。

 

  一是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二是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三是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四是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五是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

 

  六是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七是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八是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和拓展我会与上海市政府合作备忘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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