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8日,河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为了更好地促进河南省服务业发展,8月6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工商登记便利化入手,正式发布了支持服务业发展的30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河南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结构不均衡成弱点
据了解,截止今年6月底,河南省实有市场主体295.6万户,其中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市场主体达254.6万户,占86.1%,同比增长15.2%;实有资本总额3.76万亿元,其中第三产业资本总额达2.25万亿元,占57.9%,同比增长33.0%。市场主体发展呈现“三二一”产业格局。但也不难发现,省内服务业仍然存在传统服务业占比高,现代服务业占比低;生活性服务业占比高,生产性服务业占比低;低端服务业占比高,高端服务业占比低等问题。
例如,在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市主体占75.3%,占比最高,其次是居民服务和餐饮业,以上三类合计占第三产业市场主体总数的91%。河南省服务业发展仍然比较滞后,增速低、比重小、结构不优、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突出“短板”。
河南省工商出台30条意见支持服务业发展放宽条件促进发展
放宽政策之一:主体名称放宽
“意见”中,首先放宽了市场主体名称的核准条件。根据现行名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相应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但现实中,一些新兴产业或行业名称并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如“物流”、“物联网”、“云计算”、“健康服务”等。针对这些情况,“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标明的新兴行业做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并重点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传统登记法规中,“行业用语”和“经营范围用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新型经营模式,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用语中进行了列举性规定。
在现行名称管理规定中,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是不能连用的。但组织形式连用在现实经营中又确有需求,因此“意见”规定允许市场主体根据经营需要,在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连用,譬如:使用“××院有限公司”、“××所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场有限公司”、“××馆有限公司”和“××网有限公司”等作为企业名称。为支持健康产业的发展,《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公司登记的,可以使用“××医院有限公司”或“××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
此外,“意见”取消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限制。并对企业名称转让,企业名称变更和企业名称调整作出了放宽规定。
放宽政策之二:经营范围核定放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其中属于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在审批机关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为解决难以归类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一些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的登记问题,省工商局出台的“意见”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新兴产业分类标准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新兴产业分类中未列入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灵活选择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并对常用的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表述用语进行了例举。
并且为支持老年服务业发展,“意见”中指出,除了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从事其他养老服务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放宽政策之三: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
新出台的“意见”中,对注册资本登记改革中存在的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澄清,明确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注册资本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放宽政策之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进一步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管制,最大限度的降低注册“门槛”和创业成本,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
众所周知,住所是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和一些新型业态,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为满足小微企业的创业需求,降低创业成本,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将居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同时,为防止出现扰民现象,“意见”规定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事先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对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做出承诺。
放宽政策之五: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
在最后,“意见”中还专门提到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的放宽政策。“意见”将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以上,放宽到3000万元以上,将集团子公司数从5个以上放宽到3个以上,将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从1亿元以上,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特别是对服务业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作了进一步放宽,规定母公司属服务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属文化产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1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