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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无车承运”,理解和把握这三条是关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6-11-09 浏览数: 标签: 铁路货运 物流信息 四川物流

  今年9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随之各地正式启动开展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那么,如何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在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中,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要把握哪些要点?特别是与以往“货代运输”相比,其又具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理清这些问题,正在愈发必要。

 

  今天,就对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谈些个人思考和体会,希望抛砖引玉,对您有所启迪。

 

  其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无车承运人”的核心意涵。

 

  ①关于“无车承运人”,交通运输部《意见》是这样定义的:“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②《意见》指出,“无车承运人”的优势在于:“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能够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

 

  ③可以看出,“无车承运人”绝非是个简单的平台搭建或者单一解决一个什么“开票”或“税率”问题,其核心意涵是:在于“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其最终是要“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

 

  其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无车承运人”的主要特质。

 

  个人对“无车承运人”的主要特质理解有三点:

 

  ①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主体性”。不同于“货物代理运输者”,“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的经营者。

 

  因而,无论其采取何种运输经营方式,也无论运输过程分属何阶段,“无车承运人”最终承担的主体法律责任和义务具有“不可转移性”。

 

  换言之,其主体性是唯一和确定的。

 

  ②资源基于“互联网和信息平台”的“共融性”。“无车承运人”的另一特质是“资源共融”。“资源共融”不仅涉及“车源和货源”,还涉及到多式联运、“互联网+”等不同运输方式、型态间的有效衔接、共享及融畅运作。

 

  应该说,这也是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实现这一突破,才算是“无车承运人”在管理和组织模式上的真正“创新”。

 

  ③“无车承运人”税率票据使用的“合法公正性”。作为承运人身份,“无车承运人”就是一个独立的运输经营业户,自然享有与“有车业户”经营者统一的税率(11%)票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而这,确保了“无车承运人”市场经营的公平和公正。

 

  其三,正确理解和把握“无车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异同。

 

  相对于“实体运输”,如果说“货运代理”是“2.0版”,将“无车承运人”形象称之为“3.0版”。也就是基于“货代”的“升级版”。

 

  但两者的异同在于

 

  ①关联性:无车承运人本是从货代“衍生”而来:在运作方式上两者均具有“无车承运人”的属性。

 

  ②不同性:现在的“无车承运人”身份是“承运人”,而“货代”则具“承、托双重身份”,且不具“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主体资格”。

 

  至于说到“无车承运人”是基于“货代”的“升级版”不难理解。毕竟,所赋予“无车承运人”的不仅是“身份”的改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改变,更兼有基于“互联网+”和创新物流发展的时代内涵和引领意义。

 

  小结: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和企业,应切实抓住“无车承运人试点”的大好时机,深刻把握“无车承运人试点”的内涵、特质以及意义和作用。

 

  同时,也要切实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意见》,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最后,以此作为台阶,把货运物流行业的转型升级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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