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个人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其个人在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当年工资收入的两倍。
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责令承担或者追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责令承担或者追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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