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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物流快递安全管理 快递货物须全程监控安检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数: 标签: 快递 安全 监控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作为本市第一个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物流寄递企业安全的规范。

 

  据介绍,由于物流寄递渠道具有简便快捷、价格便宜等特点,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漏洞,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毒品、枪支等禁寄物品,盗窃、非法扣留、冒领、隐匿、毁弃物品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通告》规定,凡在本市内从事物流、寄递的货物运输、储存、配送等专业物流服务的企业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均适用此通告,还明确了属地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根据《通告》规定,物流、寄递企业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业人员还应按照规定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物流、寄递企业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货物接收、邮件收寄环节的要求,由专人负责,主动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详细记录用户信息。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托运货物,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托运的物品,发现用户托运夹带禁限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而对发现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寄递企业收寄物品验视后应当在寄递详情单上加盖验视章。

 

  《通告》同时规定,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在货物、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严防被“调包”或加塞禁寄物品。企业还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检设备,配备专职安检人员,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物流、寄递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职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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