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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新区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物流产业发展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07-01 浏览数: 标签: 渤海新区 优惠政策 扶持 物流产业 发展

  近日从渤海新区物流办获悉,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出台扶持物流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并开始实施。这项政策是参照目前全国各地物流政策而制定的,在优惠力度上优于其他地区。

 

  该项《政策》规定,新区将以年实际纳税总额为标准,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进行高额补助。其中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煤炭、矿石、油品、化工品、粮食等贸易企业,开业后1-3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开业后4-5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80%标准给予补助;获利后1-3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获利后4-5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包括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物流综合服务类企业,开业后1-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开业后4-5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获利后1-3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获利后4-5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

 

  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路、铁路、海运货物运输企业,开业后1-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开业后4-5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获利后1-3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获利后4-5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装卸、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货代、船代等物流辅助服务类企业,开业后1-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开业后4-5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80%标准给予补助;获利后1-3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获利后4-5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政策》也兼顾到了已经设立的物流贸易企业,规定将以2012年各税种实缴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享受上述政策。

 

  另外,对于在新区从事物流贸易工作年薪超过15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将获得地方留成部分100%补贴。物流企业自有的(含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将获得减半征收。新区还将设立物流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物流贸易项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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