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地区各航空公司驻内地办事处、台湾各航空公司驻大陆办事处: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民航局令第134号),并参照《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92号)的相关要求,各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报送相关运输业务数据。
自两岸通航以来,台湾各航空公司按照我局要求,数据报送较为连续、及时。自2012年夏秋航季开始,我局对港澳地区航空公司提出定期报送数据的相关要求,截至目前,多数航空公司报送情况相对较好。为进一步规范运输业务统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各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港澳台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分为月报表和年报表,各航空公司应按照报表要求向民航局统计部门填报航班任一起讫点、经停点(技术经停除外)在内地(大陆)的航线及城市对运量。
三、《港澳台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月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不得迟于次月15日;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31日。
四、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民航局政府网站公布的报表模板生成报表,并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同时报送民航局统计部门。数据填报具体规则参照本文附件。
五、目前向民航局运输司报送的数据暂继续报送,待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机制平稳运行后,我局将统一归口数据报送工作。
六、民航局将定期公布各公司统计资料报送情况,对未按要求报送的航空公司,将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