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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这个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

 

  首先,这个政策是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制定的,在这个《通知》里其实已告诉了大家哪些行业在将来的自贸区概述中受益,例如金融服务:银行服务、专业医疗保险服务、融资服务,想想上海本地的银行股,再想想有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概念的股票;又如航运服务领域中的远洋货物运输,开放措施包括“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这是否意味着某些企业的业务范围将扩大?比如说中海集运?或者是远洋运输概念的股票?当然了,现在国际环境也不那么稳定,东海开不开战也不好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中亚欧陆路交通大动脉概念比这个更好更实用也并不一定。

 

  除了上述所说的外,这个《通知》还对如商贸、文化等领域都有相应的规定,具体不多说了,可以查看该通知的附件,注意仔细看附件里的具体开放措施,可以对比找到相关内容的股票。注意,最好是上海本地股;当然了,如果有百分之百控股或能决定其子、孙公司经营决策。简而言之就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且合并范围包括了上述上海本地公司的外地母公司也可以看好,毕竟对这类外地控股公司来说,还有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居民企业股息等权益性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呢。

 

  其次,紧接着这个《通知》,财政税、国税总局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这是从征管方面作出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其实是有利于企业的。下面一条条看:

 

  第一条: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的观点是:第一、重组行为可以适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其中的特殊重组可以适用特殊重启条款,相比一般性重组,是有不少税收筹划空间的。例如,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啧啧,多好,不确认所得也就意味着不用交税,虽然是个“暂”字那也让很多人睡着了都笑出声来呢;又如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注意了,这儿被收购方仍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是可以用原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来确定的,这意味着大部分股权转让价与原计税基础一致,所得为0,只有非股权支付部分才存在转让所得或损失,这相比于一般性重组中全部确认所得或损失是优惠多了,毕竟在特殊重组条件下股权支付金额可是达到了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上,你丫的大部分转让所得都让你计算成0了,还想怎么样啊?由于财税[2009]59号文出文较早,各类分析都不少了,我这里也不作重申了,不然又是习惯性的跑题了,只是强调这个文件,国家承认了自贸区居民企业可以适用企业重组的相关文件,意味着对部分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减轻税负,也同样意味着这部分企业的税后利润是可以合理增大的,每股收益率也相应增大,这样的股票投资价值增大,看看年度、季度的财务报表,再结合基本面,你不难找到这类做过税收筹划的企业股票的;

 

  第二、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虽然总体税负没有减少,但时间上延长了,达到了合法晚交的目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都是相当大的成本,这对于某些企业来说也意味着当年的税负减少了,同样是一个利好;

 

  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个人的观点是:第一段关系到收入时点的确认。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存在差异,此处的规定导致有可能会计上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并不一致。无论如何,投资者应关注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信息是否齐全。

 

  第二段关系到转让所得的确认。这里强调了要按公允价值计算收入,按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成本,以差额为所得来计算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转移不是正常经营范围内业务。如果你看到相关企业当年收入大大增加,而且来源是因为转让非货币资产如办公楼、生产车间等,那么且慢高兴,因为这说明企业的非正常经营行为在增长,你要小心这是企业为了发展作出的决定还是因为持续经营有困难或是缺乏现金流要变卖资产。

 

  第三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个人的观点是:第一段,个人理解为利好。因为在股权转让时,如果当初确定的计税基础较小,而转让价较高,那通常意味得所得也多,那么应交的所得税也高。但如果允许在符合一定条件时逐年调整,那么意味着我转让股本的成本实际上是可以逐年调高的,那么转让所得就少,我交的税也少。另外,这也同样涉及到递延所得税问题。前面说过,即使税负没有减少,但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有部分税是将来才缴纳的,达到了迟延缴税的目的,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现在未交将来才交的税款去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当然,递延所得税负债则相反。

 

  第二段,个人也理解为利好。因为公允价值实际上很难确定,特别对于一些没有可比性的经营项目而言更是如此。一般我们会通过资产评估来确定公允价值,而通常情况下评估价比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要高些的,当然很多评估报告不那么严谨或是可按企业愿意调整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那同样意味着将来转让时资产的转让所得偏小,税负也小。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二字,这也意味着企业是可以选择的。如果经济周期在上升通道,不妨选择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样你摊销折旧也多将来转让的话转让所得也少,何乐而不为呢?如果经济周期在下降通道,那你就要小心了,这时公允价值有可能很低,你将来转让也好摊销折旧也好,都意味着你税前扣除少了而转让所得多了。

 

  第四条: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的观点是:如果是投资5年以上,前面第三条说过,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可以逐年进行调整的,这意味着将来转让所得偏少;同时,停止递延纳税政策,意味着本可以将来交的税款现在就要计算缴纳了,企业在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上遭到了损失。注销的也是如此,可以理解,谁叫你不满五年就走呢?你赚饱了走了,留下破坏的环境乱扔的花花草草吓哭的小朋友走了,找谁要去啊?

 

  另外的六、七、八条主要是征管方面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

 

  以上是个人对新出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的理解,个人认为,这对于某些自贸区概念的股票可能是一个利好,可以从这方面去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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