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有关要求,为有序推进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实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促进落实全国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拟对2012、2013年共同配送试点城市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继续支持的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城市共同配送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组织企业申报的标准和通知,项目评审办法,项目质量验收标准,试点实施方案、规划,相关支持政策,省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
二、报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进度报告,包括:试点基本概况(试点总体设计、组织协调机制、项目建设重点、项目确定程序、资金管理拨付、目前项目进度和省组织考评验收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有创新、有数字),存在困难和问题,建议。
三、报送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报送相关报表。
以上资料请盖章后于5月23日17:00前,将电子版和传真件报送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过期无效,原件请另行寄送。
原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1405/201405005864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