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关于代收货款业务,仅有2009年实施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但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
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50万元即可;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即可;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即可。对于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没有限制性规定。而作为快递公司往往以租赁为主,没有贵重的资产,但代收货款积累金额每月却可以千万元计,是快递公司本身资产的几倍乃至几十倍,靠快递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他资产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监管的基本空白,使快递企业的代收货款业务处于灰色地带。
正是在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问题重重亟须整治的背景下,国家邮政局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快递企业总部承担所属品牌经营者代收货款业务的管理责任,确保代收货款资金支付与结算安全,严禁挪用、拆借代收货款资金以及无故拖延还款等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要求快递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资金返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建立代收货款业务的信息定期上报制度。
不过相关人士也指出,代收货款业务应该属于金融服务范畴,该《通知》很难从更深层次上治理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
同时,快递企业也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不断摸索与健全代收货款内部管理制度。据悉,DDS事件后,国内一些快递公司已把加盟的押金提高,还有一些公司采取了日结方式,加盟商除了押金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预付款,用于冲抵将要送达的货物价值,一旦预付款余额偏低,系统就会提示充值,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资金风险。
而且大多数快递企业缺乏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经验和制度,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松懈混乱,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没有完善的代收货款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没有严格资金流转程序及信息监控系统,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关于代收货款业务,仅有2009年实施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但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
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50万元即可;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即可;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即可。对于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没有限制性规定。而作为快递公司往往以租赁为主,没有贵重的资产,但代收货款积累金额每月却可以千万元计,是快递公司本身资产的几倍乃至几十倍,靠快递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他资产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监管的基本空白,使快递企业的代收货款业务处于灰色地带。
正是在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问题重重亟须整治的背景下,国家邮政局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快递企业总部承担所属品牌经营者代收货款业务的管理责任,确保代收货款资金支付与结算安全,严禁挪用、拆借代收货款资金以及无故拖延还款等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要求快递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资金返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建立代收货款业务的信息定期上报制度。
不过相关人士也指出,代收货款业务应该属于金融服务范畴,该《通知》很难从更深层次上治理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
同时,快递企业也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不断摸索与健全代收货款内部管理制度。据悉,DDS事件后,国内一些快递公司已把加盟的押金提高,还有一些公司采取了日结方式,加盟商除了押金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预付款,用于冲抵将要送达的货物价值,一旦预付款余额偏低,系统就会提示充值,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