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长春召开。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吉林省邮政条例》。《条例》将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六章四十四条增至八章五十七条。《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从吉林省实际出发,补充完善了多项重要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吸收了《邮政法》修正案的成果,明确了省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对本地区开展邮政业监督管理的职权。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原则。
二是规划和设施建设部分。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规划方面的职责,强调了邮政业相关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对口衔接,细化了邮政设施设置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村邮站的设置和管理,信报箱的设置、使用和维护等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
三是邮政服务方面。对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强调了邮政普遍服务自办网点转代办和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应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细化了收投单位对邮政、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的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延伸服务的项目和资费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简化工商登记相关手续进行了规定。
四是快递服务方面。明确了快递企业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健康发展给予多方面的支持。规定了对快递企业进行管理的具体内容,着力提升快递企业服务水平。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对快递企业运递快件专用车辆的管理要求。
五是安全保障方面。明确了安全保障机制的内容,规定了各主体在邮政业安全监管中职责和权限。强调了收寄验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特殊情况下禁限寄物品名录的增加程序作了规定。对邮政服务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快递企业的安全保障协议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是监督管理方面。对邮政管理部门如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进行了规范要求。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业方面的政府投资立项以及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权。规定了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运营信息的内容。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制定具体方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宣贯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促进省邮政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