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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用户拒绝验视 企业不得收寄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11-19 浏览数: 标签: 快递条例立法 四川物流

  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快递业是服务业的重要产业,一端联结生产,一端联结消费,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其作为电子商务的支撑与保障产业,覆盖城乡、关联各方,近年来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与此同时,快递业也面临着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经营秩序不够规范、快递基础设施薄弱、快递车辆通行难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规范、推动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快递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

 

  关于社会关注的寄递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在寄递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要依法处理。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在确保寄递安全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了依法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细则:快递企业要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快递丢失的索赔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给予快递车辆通行便利

 

  关于快递业的发展保障,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根据快递服务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合理确定从事快递服务机动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通行便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机关、社区、校区、厂区管理相关规定。

 

  关于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和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快递经营主体、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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