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日前出台《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自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对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归属于集美区,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物流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可享受扶持措施的物流企业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自建(含自购)自营的物流企业,自纳税当年起5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其中前两年按企业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的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二是租赁经营的物流企业,自纳税当年起5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其中前两年按企业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的50%、后三年30%给予奖励;三是《办法》实施前注册的物流企业,自《办法》实施当年起5年内每年按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区级税的30%给予财政奖励。
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首次获得国家“AAAA”、“AAAAA”级的前5家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0、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还规定,当年企业若发生安全生产等级事故以上的不予奖励;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金,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