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根据方案,五部委将再制造试点企业生产的部分量大面广、质量性能可靠、节能节材效果明显的再制造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补贴种类由五部委确定,具体企业和产品型号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确定。方案规定,2013年,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方案规定,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具体补贴比例、补贴上限和推广补贴数量在“以旧换再”推广企业资格公开征集公告中明确。中央财政对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推广产品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出厂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具备由依法获得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原型产品制造授权方)出具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的质保期不低于原型新品;价格竞争力强,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节能节材效果良好,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达到65%以上;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生产标准;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确的再制造产品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