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积极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管理,近日,市交通委运输局印发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管理事项、要求等进行说明。
一是明确备案工作职责范围。委运输局负责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运输局城区管理处)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管理工作。
二是制定备案工作程序性规定。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运输局研究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部分事项)。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事项分为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四种。按照提交申请备案材料—受理—核对—告知的程序办理。
三是区分主体提出工作要求。分别对道路运输企业、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包括:道路运输企业要选择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且在本市备案的监控平台;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严格按要求接入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的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