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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阜阳新闻  发布时间:2012-12-12 浏览数: 标签: 安徽

近日召开的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获得批准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对农村公路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出解答,确保有路必管、逢路必养。

《条例》规定,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共有五大来源: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若是违反规定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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