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日,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重申农村公路管养要求及标准。
《意见》明确市、县(区)政府共同负责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农村公路管养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畴和年度目标考核;乡镇政府承担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养工作,积极探索在乡镇建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实行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
《意见》规定统筹利用省主管部门每年认定列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标准为县道1.3万元/年公里,乡道0.5万元/年公里,村道0.12元/年公里。并将县道、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分别纳入县、乡两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县道大中修养护里程不低于8%,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里程不低于5%。市财政从2014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奖补。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养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明确每年组织不低于两次的全市综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督查、纪检巡查和资金审计,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