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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新《条例》下月施行 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来源:鲁网 发布时间:2014-07-16 浏览数: 标签: 山东 交通事故 高速新条例

  高速路上一起小事故也能造成大拥堵。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高速公路流量持续增大,疏导保畅矛盾也日益突出。特别是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因小的碰撞、刮擦等轻微交通事故,造成“小事故、大拥堵”现象和发生二次事故,严重影响人们群众的安全出行。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收费站、服务区、港湾式停车带),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槐国栋表示,此举可以有效缓解高速公路上“小事故造成交通大拥堵”现象。

 

  据了解,《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由此明确了高速公路事故处理、清障救援的主体和法律责任,解决了救援力量职责划分不一、清障救援不及时、难以追究责任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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