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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时间:2014-12-23 浏览数: 标签: 商贸物流标准化 转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和《国家标准委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商务部、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请有关市组织本市重点推进企业和平台(名单见《通知》),按照《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任务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研究提出推进实施方案,于2015年1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二、共同配送试点市要以商贸物流标准化为抓手,充分发挥重点企业和平台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协调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加快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开展。从托盘标准化入手,开展标准化托盘应用推广及循环共用;从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和服务规范入手,增强平台服务功能,建设物流诚信体系。非试点城市要利用《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实施的有利时机,按照统一技术接口标准建设完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一批标准托盘应用和循环公用重点企业,提升本地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

 

  三、各市在推进物流标准化过程中发掘的典型案例和优秀成果,请及时报送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省商务厅将建立典型案例库,后续择优向商务部推荐为重点推进企业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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