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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邮政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8-04 浏览数: 标签: 物流信息 南京 四川物流

  7月29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结合南京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在保障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市场监管方面,进行了四点创新性规定。

 

  一是明确已建成住宅信报箱补建的责任主体。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企业组织补建,所需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是规范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市、区人民政府对住宅区进行改造、出新时,可以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

 

  三是明确市邮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同时依据上位法及参考国务院相关规定,明确要编制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和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

 

  四是结合市邮政管理工作实际,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完善了加强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其中,为加强寄递治安管理,规定企业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细化收寄身份查验、核对和登记制度规定,并就如何落实收寄验视给予具体规定;明确寄件人的交寄义务,要求企业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明确禁寄、限寄、存疑物品的处置方式,细化安全生产制度规定,规定特殊时期安全责任,细化应急预案规定等。

 

  南京局自2013年便开始着手准备《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修订前后历时三年,经过讨论修改数十次,并经过相对人、专家两次论证,先后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最终顺利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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