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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速公路实行区间测速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02-03 浏览数: 标签: 北京市,高速公路,区间测速

近日,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下发通知,联合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限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本市高速路将实行区间测速,根据距离和行驶时间计算车辆平均行驶速度。车辆即使在经过电子眼时将速度降下来,但若平均时速超过限速仍要受到处罚。

《通知》规定,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0公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联合实行高速公路区间测速,根据进口、出口距离和所用时间计算区间平均行驶速度,并在出口处依法处罚超速车辆。对超过规定时速50%的司机,交管部门将实行高限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客运企业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进京路段行驶的重载货车,经过磅检测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由路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以及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予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处罚。对存在非法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累积记分超过12分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载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4个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驾驶人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将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并强制要求更换驾驶人或引导客运车辆进入服务区落地休息。

本市开通电话(122)、短信报警平台(12122),受理群众举报公路客运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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