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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公路法办法12年后首次修订 源头治超
来源:中国公路网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数: 标签: 新疆 公路法 源头治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监察等部门建立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加强超限运输综合治理。”这是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里加提·苏里堂在作关于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提出的具体修订意见。

 

  据悉,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于2001年正式施行,是自治区首部关于交通法制建设,促进公路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今年,这部实施了12年的地方性法规首次补充和完善。

 

  里加提·苏里堂介绍说,12年来,办法在维护自治区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他介绍,在本次提请修订时,提出要依法编制、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推进自治区公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路政管理方面,修订草案主要针对治超难的问题,强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提出建立治超工作机制,源头治超。要求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修订草案还提出,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量变化调整收费道口,确保车辆顺畅通行,并逐步推行电子收费方式。同时规定,除国家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管理秩序的活动。进入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进出。无通行卡(券)、持无效通行卡(券)或者倒换通行卡(券)的,由收费单位按照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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