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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就《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数:

  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杨映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重新制定《条例》?

 

  杨映祥:我省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推动了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原《条例》虽于2002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但随着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施行,特别是燃油税和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的实施等新情况的出现,道路运输的市场主体、管理范围、服务理念等发生了较大改变,原《条例》立法的基础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为此,省交通运输厅提请省政府、省人大重新制定了新《条例》。

 

  记者:《条例》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杨映祥:《条例》出台后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为道路运输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出台后对于依法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努力构建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绿色环保、规范诚信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推动我省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具有良好的法制引领示范作用。作为顶层设计,《条例》对现行道路运输政策改革创新,出台后有利于加快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形成。三是有利于提升道路运输依法行政水平,《条例》系统全面,涵盖范围广,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确保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记者:这次重新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杨映祥:此次重新制定,围绕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总体目标,以规范经营、科学引导、促进转型和服务发展为指导思想,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统一协调原则,与上位法相统一,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实现立法效果和现实发展的高度统一;二是坚持延续性、连贯性原则,对原《条例》中执行效果好、现在仍适应我省道路运输发展实际的条款尽量保留;三是坚持实用性原则,立足我省实际,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分类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条例》重新制定,其内容主要有什么样的变化?

 

  杨映祥:其内容主要发生以下变化:一是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两字删除,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发展理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根据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变化,新《条例》将公共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纳入了调整适用范围;三是强化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要求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企业安全标准化制度,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四是将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推进城乡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等国家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五是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新《条例》增加了“监督检查”章节。

 

  记者:《条例》对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做了哪些改革和创新?

 

  杨映祥: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公共资源,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200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条例》贯彻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明确规定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方式做出许可,充分实现资源配置的公开性、公正性,更好地适应和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科学稳定发展。

 

  记者:《条例》在城市公交管理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杨映祥: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订,但办法一直未出台。为弥补法律空白,我们参照其他省市的立法情况,将公共汽车客运纳入了道路运输管理范围。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准入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在公共汽车线路、站点设立和调整、票价确定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落实了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如将公交站场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必要时可开设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记者:对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杨映祥: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一直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鉴于全省各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多元化,且《条例》重新制定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方面意见较多且分歧较大,省人大在调研后认为目前立法时机还不成熟,待做进一步调研后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同时,《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的相关办法,规范和管理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记者: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增设了“监督检查”一章。为何要在章节上作这样的安排呢?

 

  杨映祥: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规范执法行为是树立政府形象的具体体现。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保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条例》增加了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和管理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并以独立章节进行明确。

 

  记者:《条例》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杨映祥:重新制定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性规定,以保证《条例》得到有效实施,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条例》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较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更为严格,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鉴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在处罚额度设定方面跨度较大,在实际执法中难以执行到位的实际,《条例》在不突破上位法处罚幅度范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了处罚额度,以更加切合管理实际,提高可操作性。

 

  记者: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宣传《条例》,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杨映祥:宣传贯彻新《条例》,是当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道路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将成立《条例》宣传贯彻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全省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办工作。二是组织策划好宣传活动。我厅拟将今年5月确定为《条例》“宣传月”,通过制作宣传海报和视频短片,在车站等人群密集场所张贴、播放,并在各类媒体上进行专题报道。三是开展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学习。我厅将于近期召开《条例》宣贯会,同时举办法制知识讲座,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整个宣贯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将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学习,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四是着手制定和完善《条例》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

 

  总之,重新制定的《条例》将对维护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的科学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推进交通运输事业法制化进程。

 

  相关链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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