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计算办法
(1993年5月20日交通部交运发〔1993〕536号文发布)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轮、客货轮承运的国内航线旅客、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客票票价的计算
一、运价里程:
运价的起码计费里程为10公里(海里)。不足10公里(海里)的里程尾数,按10公里(海里)进整。
二、航线基价的计算:
航线基价分别按“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基价表”(表一)中规定的各航区(或航段)的基价和航线里程计算公式为:
(一)沿海、黑龙江水系和长江干线100公里及100公里以内的航线:
航线基价=航行基价×运价里程+停泊基价
(二)长江干线1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内的航线:
航线基价=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1)/0.95-1+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1×不足100公里的里程尾数+停泊基价。
其中n为满100公里的区段数。
超过500公里的航线:
航线基价=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1)/0.95-1+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5>-1×500公里以远部分的里程+停泊
基价。
长江跨区段航线的航线基价按各区段航行基价和一个停泊基价相加计算。
航线基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进整。
三、旅客保险费按四舍五入进整对分的等级票价的3%计算保险费以分为单位,分以下的厘按四舍五入进整。
四、为弥补等级标价中卧具更新、洗涤费的不足,除规定票价(级差系数表见附表二)外,另按含保险费的各等级舱位(散席除外)票价的
百分之三点五加卧具被充费,作为等级票价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散席以外的各级级舱位不再另收卧具费。
五、国家物价局(1992)价工字474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及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规定交通部直
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实行指导价格。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交运发〈1993〉385号文确定企业可在规定客运运价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
体价格。
六、根据交运发(1992)680号文的规定,每年清前后、暑期和春运期间等客运繁忙季节,各航运企业可根据各航线旅客运输的实际情况,
按规定客运票价在不超过2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
七、按上述规定实行浮动价格的航线、季节性浮动的时间以及浮动的幅度由各航运企业自行确定,报部备案。
八、等级票价的计算:
1.一般航线票价的计算:
散席票价=(航线基地+保险费)×(1+指导价浮动幅度)×(1+季节性浮动幅度)×(1+9%)
等级舱位票价=(航线基价×级差系数+保险费)×(1+3.5%)×(1+指导价浮动幅度)×(1+季节性浮动幅度)×(1+9%)
(公式中的3.5%为卧具补充费,9%为客运附加费,下同)
2.快班票价的计算:
根据旅客的需求,全程运行时间较一般客运班轮缩短15%左右的,经交通部批准,可确定为快班航线或快班船舶。现确定的快班航线为:
上海─福州; 宜昌─南京;
上海─重庆; 万县─城陵矾;
上海─汉口; 涪陵─城陵矾;
汉口─重庆; 重庆─城陵矾;
汉口─南京; 哈尔滨─佳木斯。
快班票价的计算公式为:
散席票价=(航线基价+保险费)×(1+30%)×(1+指导价浮动幅度)×(1+季节性浮动幅度)×(1+9%)
等级舱位票价=(航线基价×级差系统+保险费)×(1+3.5%)×(1+指导价浮动幅度)×(1+季节性浮动幅度)×(1+9%)+四等
舱票价×30%
3.旅游航线的确定和旅游航线票价的计算:
凡专为某一或某几个旅游点开辟的旅客运输航线为旅游航线。旅游航线的开避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其票价按一般航线加20%计算。公式为
散席票价=(航线基价+保险费)×(1+20%)×(1+指导价浮动幅度)×(1+季节性浮动幅度)×(1+9%)
等级舱位票价=(航线基价×级差系统+保险费)×(1+3.5%)×(1+20%)×(1+指导价浮动幅度)×(1+季节性浮动幅度)×(1
+9%)
4.特定航线的票价
确定上海至青龙、启东、南通,南京至九江、枞阳,重庆至宜昌等六条航线为特定航线,其票价水平企业可根据运输情况在规定票价30%的
幅度内上下浮动。票价的计算参照上述公式。
九、滚装船舶、全空调船舶等新型船舶的票价水平应高于一般客货班轮,由各企业按照保本、有还货能力的原则拟定票价,由交通部审批后
公布实行。
十、半票票价分别按各等级票价的50%计算。
国外旅客票价按各等级票价加115%计算。
学生探亲票价按各航线最低等级票价的50%计算。
十一、各种票价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尾数进整列元。
第张票价的起码金额为1元。
第三条
空调费的计收:
船舶的部分舱室装有空调设备并为旅客提供空调使用时,应按实际使用的时间收取空调费。未提供空调使用或空调设备损坏时,不应收取空
调费。空调费的计收标准由各企业按同航线各相应等级票价的15%~20%自行确定,由客票发售处在售票时以附加费的形式收取。一条航线
由两家以上航运单位经营的,各船舶空调费的水平应取得一致。空调费的尾数为元,不足元的进整到元。
空调设备的使用时间由各企业视各地区气候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四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算。
行李运价分为三类:
一类是指旅客托运的自用衣服、被褥、书籍和旅行生活用品,在50千克以内的行李和持有户口迁移证明每人在200千克(按迁移证明上登记
的人数计算)以内的物品的运价。
二类是指旅客托运的重超过上述一类运价规定重部分的行李或搬家物品以及起讫地与旅客本人所持船票的起讫地不一致的行李的运价。
三类是指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部分以及活动物的运价。包裹运价是指未(不)凭客票托运的物品和车辆(活动物除外)的运价。
第100千克一类行李运价为同航线普通船票散席票价的50%;每100千克二类行李运价为同航线普通船票散席票价的100%;每100千克三类行
李运价为同
航线普通船票散席票价的200%。
每100千克包裹运价,为同航线普通船票散席票价的100%。
行李、包裹的计费重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的尾数按1千克进整。
每票行李、包裹运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1元进整。每张单据的行李、包裹运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
第五条 客轮、客货轮包船、包舱(或包房)运费的计算:
按照规定的包船、包舱(或包房)条件,实行包船、包舱(或包房)运输时,按包船、包舱(包房)计费。客轮、客货轮的包船(包舱)运
费分别按客舱(客房)载客定额和各等级票价。货舱、行李舱、邮件舱的载货定额和规定的客货轮货运运价相加计算。其计
算公式为:
包船运费=客舱(客房)定额×各等级票价+(货舱定额+行李舱定额+邮件舱定额)×客货轮货运运价(行李、邮件舱以其容积,按
1.133立方米为1定额载重吨换算)
包船运输需要调船或加程空驶时,其调船或空驶费按调船或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50%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直属水运客票票价基价表
二、直属水运客票票价级差系数表
三、直属水运行李、包裹计费重量表
表一
直属水运客票票价基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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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 │ 停泊基价 │ 航行基价
│航线或航段 │ (元) │〔元/人公里
区 │ │ │(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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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烟台 │ 11.77 │0.051012
├──────┼─────┼────────
│大连─龙口 │ 11.77 │0.051012
├──────┼─────┼────────
│大连─威海 │ 11.77 │0.051012
├──────┼─────┼────────
│大连─新港 │ 9.48 │0.040766
├──────┼─────┼────────
│大连─青岛 │ 9.48 │0.040766
├──────┼─────┼────────
│大连─石岛 │ 9.48 │0.040766
├──────┼─────┼────────
│石岛─青岛 │ 9.48 │0.040766
├──────┼─────┼────────
│新港─烟台 │ 9.48 │0.040766
├──────┼─────┼────────
│新港─龙口 │ 9.48 │0.040766
├──────┼─────┼────────
│上海─宁波 │ 5.80 │ 0.0319
├──────┼─────┼────────
海 │上海─青岛 │ 5.80 │ 0.0319
├──────┼─────┼────────
│上海─大连 │ 5.80 │ 0.0319
├──────┼─────┼────────
│上海─温州 │ 6.90 │ 0.0319
├──────┼─────┼────────
│上海─福州 │ 6.90 │ 0.0319
───┼──────┼─────┼────────
长 │上游 下水 │ 0.40 │ 0.0400
江 ├──────┼─────┼────────
水 │ 上游 下水 │ 0.40 │ 0.0500
系 ├──────┼─────┼────────
│ 中下游 │ 0.40 │ 0.02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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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 │ 停泊基价 │ 航行基价
│航线或航段 │ (元) │〔元/人公里
区 │ │ │(海里)〕
───┼──────┼─────┼────────
│上海─三沙 │ 5.80 │0.0319
├──────┼─────┼────────
│福州─三沙 │ 5.80 │0.0319
├──────┼─────┼────────
│上海─镇海 │ 5.80 │0.0319
├──────┼─────┼────────
│广州─海口 │ 9.72 │0.0518
├──────┼─────┼────────
│广州─大连 │ 8.53 │0.0454
├──────┼─────┼────────
│广州─青岛 │ 8.53 │0.0454
沿 ├──────┼─────┼────────
│广州─温州 │ 7.45 │0.0408
├──────┼─────┼────────
│温州─厦门 │ 7.45 │0.0408
├──────┼─────┼────────
│广州─上海 │ 9.24 │ 0.0406
├──────┼─────┼────────
海 │广州─厦门 │ 7.42 │ 0.0406
├──────┼─────┼────────
│厦门─上海 │ 7.42 │ 0.0406
├──────┼─────┼────────
│广州─三亚 │ 8.34 │ 0.0445
├──────┼─────┼────────
│ │ │
├──────┼─────┼────────
│ │ │
───┼──────┼─────┼────────
黑 │ 松花江 │ 0.35 │ 0.0.345
龙 ├──────┼─────┼────────
江 │ 黑龙江上游 │ 0.35 │ 0.04485
水 ├──────┼─────┼────────
系 │ 黑龙江中游 │ 0.35 │ 0.04485
├──────┼─────┼────────
│ 嫩江 │ 0.35 │ 0.0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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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直属水运客票票价级差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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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 │ 舱 位 等 级 │备
│航线或航段│项 目 ├──┬──┬──┬─────┬──────┬───┬────┤
区│ │ │散席│五等│四等│三 等 │二 等 │一 等│特 等 │注
─┼─────┼────┼──┼──┼──┼─────┼──────┼───┼────┼──
│大连一烟台│ │ │ │ │ │ │ │ │
│大连一龙口│递增率 │ │20 │ 30 │ 35 │ 80 │ 80 │ │
│大连一威海│(%) │ │ │ │ │ │ │ │
│大连一新港│ │ │ │ │ │ │ │ │
沿│大连一青岛├────┼──┼──┼──┼─────┼──────┼───┼────┼──
│大连一石岛│ │ │ │ │ │ │ │ │
│大连一青岛│级差系数│ 1 │1.2 │1.56│ 2.106 │3.7908 │6.82344 │
│大连一烟台│ │ │ │ │ │ │ │ │
│大连一龙口│ │ │ │ │ │ │ │ │
├─────┼────┼──┼──┼──┼─────┼──────┼───┼────┼──
│上海一宁波│ 递增率 │ │ │ │ │ │ │ │
│上海一青岛│ (%) │ │ 20 │ 40 │ 40 │ 70 │ 70 │70 │
海│上海一大连│ │ │ │ │ │ │ │ │
│上海一神州├────┼──┼──┼──┼─────┼──────┼───┼────┼──
│上海一三沙│ │ │ │ │(A3.1758)B│(A5.39785)B │ │ │
│上海一温州│级差系数│ 1 │1.2 │1.68├─────┼──────┤6.7973│11.5554 │
│上海一厦门│ │ │ │ │3.9984 │ 3.998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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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海口│ │ │ │ │ │ │ │ │
│广州一三亚│递增率 │ │ │ │ │ │ │ │
│广州一大连│ (%) │ │ 20 │30 │ 35 │ 40 │ 40 │ │
│广州一青岛│ │ │ │ │ │ │ │ │
├─────┼────┼──┼──┼──┼─────┼──────┼───┼────┼──
│广州一上海│ │ │ │ │ │ │ │ │
│广州一温州│级差系数│ 1 │1.2 │1.56│ 2.106 │ 2.6948 │4.12776 5.778864│
│广州一厦门│ │ │ │ │ │ │ │ │
│厦门一温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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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递增率 │ │ 20 │30 │ 40 │ 140 │ 100 │ │
江│各 航 线│(%) │ │ │ │ │ │ │ │
水│ ├────┼──┼──┼──┼─────┼──────┼───┼───┬┼──
系│ │级差系数│ 1 │1.2 │1.56│ 2.184 │ 5.2416 │ │ ││
─┼─────┼────┼──┼──┼──┼─────┼──────┼───┼───┼┼──
黑│ │递增率 │ │ │ │ │ │ │ ││
龙│松花江 │(%) │ │ 30 │ 40 │ 37 │ 32 │ │ ││
江│黑龙江上、├────┼──┼──┼──┼─────┼──────┼───┼───┼┼──
水│中游嫩江 │级差系数│ 1 │1.3 │1.82│ │ │ │ ││
系│ │ │ │ │ │ 2.5 │ 3.31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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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行李、包裹计费重表
(一)按实重计费的物品(有规定重量的除外):
1.棉、毛、丝、麻、棕、皮革、人造革和混纺材料及其制品;
2.日用杂货和化妆品;
3.食品、水果和蔬菜及其制品;
4.农用电器、电信器材和五金工具;
5.折叠家具、炊餐具和玩具;
6.藤、柳、篾和塑料及其制品(不含容器、桌、椅);
7.机械、金属建筑材料和车辆配件;
8.板材、书籍和纸张。
(二)按实重加一倍计费的物品(有规定重量的除外)
1.竹、木制品和非折叠家具;
2.文艺团体的道具和布景。
(三)按实重加两倍计费的物品(有规定重量的除外)
藤、柳、篾和塑料容器、桌、椅及书架等。
(四)按规定重量计费的整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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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计 费 重 量
│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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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摩托车(幸福牌) │ 300
(亚马哈牌) │ 200
(嘉陵牌50型)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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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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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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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推独轮车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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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单缸) │ 50
(双缸)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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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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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80-100立升) │ 70
(101-140立升) │ 100
(141-170立升) │ 130
(171-200立升) │ 150
(201立升以上)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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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台(2-5屉) │ 50
(6-9屉)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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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桌(大) │ 50
(小)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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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柜(单开门) │ 100
(双开门) │ 150
(三开门)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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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用车(非机动) │ 100
(机动)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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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车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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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三轮车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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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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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机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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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屉柜 │ 50
─────────────┼─────────
碗柜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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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妆台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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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单人) │ 50
(双人) │ 80
(三人)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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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梦思床垫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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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猎犬(20千克及以上)│ 20
(20 千克以上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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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鸭、鹅、兔、小猫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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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猪、羊羔、小狗、小猴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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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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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每立方米换算300千克计费的物品
附本附件第(一)、(二)、(三)和(四)项规定计费重量以外的其他轻
泡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