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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航道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04-22 浏览数:

  航道建设质量安全是保障航道安全的基础。航道法草案针对保障航道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设专章对航道建设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其负责内容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草案规定,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航道法草案对航道养护设专章规定。要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同行高峰期作业。

 

  草案中关于航道养护的规定,主要是从强化政府和航道管理部门责任着手,充实了航道养护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障航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对航道的巡查、维修、抢修等主要养护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养护作业的相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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