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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5-02-27 浏览数: 标签: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已将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事项下放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对《港口经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新办法新增了四项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是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三是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是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新办法对申办程序也做出调整,即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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