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物流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市(州)、扩权县(市)物流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川物办发〔2013〕5号,以下简称《推进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申报截至2013年10月10日。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推进方案》确定的支持方向,下列项目(项目业主)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国际客货运航线项目。
项目业主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基地航空公司或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设立营运中心、转运中心、分拨中心的国内外航空企业和航空物流企业。
(二)直达货运班列项目。
1.班列开行方案(包括货源组织方案、物流服务方案);
2.运价水平动态评估报告(货物到发量与运价水平关系测算);
3.市场培育期限(以年度计算)。
(三)货运班车项目。
1.自有车辆30辆以上;
2.建设或租用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山区货运专线3条以上;
4.上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
(四)物流园区(中心)项目。
1.已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
2.基本建成符合现代物流的集中内涵及本质要求和物流信息平台、商务支持平台。
(五)港(口)站(场)标准化改造项目。
1.项目改造已完成;
2.项目改造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改造后货物处理能力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
(六)大型生产制造企业整体剥离物流业务。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
2.设立独立核算第三方物流企业(社会物流服务占比20%以上)或已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物流整体外包合作协议;
3.上年度上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
(七)商贸流通批发企业(市场)物流外包。
1.上年度主营业务10亿元以上;
2.设立独立核算第三方物流企业(社会物流服务占比20%以上)或已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物流整体外包合作协议;
3.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八)商贸流通连锁零售企业物流外包。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
2.设立独立核算第三方物流企业(社会物流服务占比20%以上)或已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物流整体外包合作协议。
3.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
(九)第三方物流企业培育项目。
1.与5家以上生产制造或商贸企业签订了物流外包协议;
2.能够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分拣、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3种以上的服务功能;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4.上年度上交税收500万元以上。
(十)地方准金融机构物流担保业务项目。
1.已为10家以上物流企业提供融资;
2.上年度为物流业担保总额1亿元以上;
3.本年度在担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
(十一)金融仓储业务项目。
1.上年度质押物总值达到6亿元以上;
2.本年度监管货物总值达到10亿元以上。
(十二)城市生活物资共同配送项目(日用消费品、鲜活农产品、粮油、医药)。
1.自有及长期租用配送标准化车辆50辆以上;
2.建设或租用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经营网点20家以上;
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上年度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
(十三)农产品双向流通服务体系项目。
1.自有及长期租用标准化车辆25辆以上;
2.建设或租用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3.在农村设立的经营网点15个以上;
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十四)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项目。
1.建设或租用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具备分拣、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服务功能;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以上。
(十五)逆向物流项目。
1. 自有及长期租用车辆30辆以上;
2. 建设或租用仓储、堆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年处理货物能力总值8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
(十六)冷链物流项目。
1.建设或租用冷库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自有及长期租用冷藏、冷冻车辆10辆以上;
3.经营网点20家以上;
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5.上年度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方式
(一)项目单位申报。
1.已成立物流办的市(州)(含扩权县、市)项目单位如实填写《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申报表》,提供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授权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条件对应相关内容材料,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承诺函,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相关证照、许可等向市(州)物流办、财政局申报。
2、其他市(州)(含扩权县、市)项目单位如实填写《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申报表》,备齐以上资料后向市(州)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3.实施主体为省级企业的省级项目备齐以上资料后[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下同)、口岸联检单位、重大课题、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直接向省政府物流办、财政厅申报。
(二)审查推荐
1、电子申报和推荐
(1)已成立物流办的市(州)(含扩权县、市)项目由市(州)物流办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审查合规后登录四川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www.scswl.cn),输入账号和密码进入“四川省物流信息平台用户管理系统”,按“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申报流程使用说明”给项目单位分配申报账号和密码,督促项目单位在“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申报系统”填报资料并确认推荐。
(2)其他市(州)(含扩权县、市)项目由市(州)(含扩权县、市)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登录四川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www.scswl.cn),输入账号和密码(账号、密码由省级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分配)进入“四川省物流信息平台用户管理系统”,按“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申报流程使用说明”给项目单位分配申报账号和密码,督促项目单位在“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申报系统”填报资料并确认汇总报省级物流行业主管部门,由省级物流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后确认推荐。
(3)省政府物流办对各市(州)物流办和省级物流主管部门推荐项目、中央驻川、省属企业、口岸联检单位、重大课题、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的电子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纳入“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备选库”。
2、纸质申报和推荐
(1)已成立物流办的市(州)(含扩权县、市)项目由市(州)物流办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纸质材料进行初审汇总,以文件形式联合向省政府物流办、财政厅推荐(1式2份)。
(2)省级物流主管部门对其他市(州)物流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纸质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以文件形式向省政府物流办、财政厅推荐(1式2份)。
(3)材料内容:省级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市(州)物流办项目推荐文件,《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汇总表》。项目附件:《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申报材料》(1式2份)单行本。
(4)《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申报材料》内容、装订要求(A4纸):
A、封面。×××公司(单位)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申报材料(注明申报支持项目类别和时间)。
B、目录。
C、内容顺序。
a.《四川省2014年重点物流项目申报表》;
b.项目简介--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总投资(需提供项目业主确认或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资金来源,建设内容,信息化、装备情况,经营内容、范围,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目标和效果。
c.申报支持项目功能分析,经济社会效益,预期效果;
d.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承诺函;
e.可研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授权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f.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
g.对应项目申报类别的申报条件相关证明、证照、许可复印件等;
h.获得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
(一)工作要求。
省级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物流办要严格按照《推进方案》要求,高度重视重点物流项目申报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与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查推荐及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推荐项目质量。
(二)职责分工
1.已成立市(州)物流办(含扩权县、市)的地区由市(州)物流办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其他市(州)(含扩权县、市)粮油、逆向物流、园区(中心)等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其他市(州)(含扩权县、市)生产制造企业剥离物流业务等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4.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其他市(州)(含扩权县、市)公路和内河航运项目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5.商务厅负责组织其他市(州)(含扩权县、市)城乡配送体系(粮油项目除外)、商贸流通企业物流外包、农产品及冷链物流、市场主体培育等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6.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物流担保和金融仓储业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航空等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8.成都铁路局负责组织铁路等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9.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快递分拨中心等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10.财政厅负责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年度支持重点,确定拨付程序并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会同省政府物流办确定分配方案和补助资金额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1.省政府物流办负责组织中央驻川、省属企业、口岸联检单位、重大课题、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项目申报审核;负责项目库管理;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推荐;会同省财政厅、省级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会同财政厅向西部物流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汇总上报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业主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基本情况,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不实,将取消项目业主3年内省重点物流项目申报资格。
联系方式:
省政府物流办 李仁安,罗迎;
联系电话(传真):(028)86605654,(028)86605672,13808032504,13699471547
联系地址:成都市督院街70号305室(邮政编码:610016)
财政厅 邱静
联系电话(传真):(028)86726975,86663316
联系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503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物流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