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州)、扩权县(市)物流主管部门、财政局,省重点物流项目单位:
为确保重点物流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2013年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总结和效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3年省重点物流项目(见附件1)。
二、工作内容
(一)项目总结。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自评报告》(附件2)要求,全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
(二)地区项目效益评价。市(州)物流主管部门、财政局对项目业主单位自评报告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如实填写《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考核统计表》(附件3)、《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资金补助情况考核表》(附件4)。
(三)省级项目效益评价。中央在川、省属企业实施项目由省政府物流办会同财政厅对项目业主单位自评报告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组织。市(州)物流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含扩权县)项目的总结和效益评价工作。中央在川、省属企业实施项目由省政府物流办会同财政厅组织考核评价。
(二)时间要求。各市(州)于2014年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项目总结和效益评价情况报省政府物流办、财政厅。中央在川、省属企业于2014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项目自评报告报省政府物流办、财政厅。
(三)抽查、复查。省政府物流办、财政厅将对各地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复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项目总结和效益评价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健全制度机制、规范工作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今后申报重点物流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现场考核项目单位资料提供清单》(附件5)准确提供基础资料,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拒绝提供基础资料、弄虚作假影响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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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物流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