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流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2015年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2015年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2015年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物流环境、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和降低物流运行成本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国际化为重点,主动响应“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进一步畅通物流通道,着力构建多点多极物流节点体系,全面推动现代物流业与一、二、三次产业的融合发展,全力支撑我省“三大发展战略”,为全面提升四川参与国际分工的能力和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的物流保障。
二、工作目标
依托大交通、发展大物流、大力发展口岸物流;务实推进物流通道、物流节点、物流载体和物流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运行成本;尽快建成或改造一批物流功能平台、物流服务平台,迅速提升我省现有物流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物流现代化水平;按照系统整合和联动融合的理念培育壮大一批物流区域性品牌物流企业,引领全省现代物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三、支持原则
(一)基础性。项目需符合产业规划和城乡规划,物流服务功能突出,能够迅速提高我省物流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建成后能够直接提升全省和地区物流业发展水平。
(二)公共性。项目聚集功能强,能够推动物流市场资源整合,建成后能够促进各类市场主体集聚发展和集约化经营。
(三)公益性。能够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建成后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流服务需求。
(四)示范性。能够引领带动全省物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
四、支持方向
(一)物流服务通道建设
1.支持国内外大型骨干航空公司新开由成都始发的国际直飞客货运航班;支持基地航空公司面向国内外航空市场构建串飞节点,新开或加密国际、国内航线;支持保税航油业务发展;支持开行“卡车航班”,发展空地物流联盟。
2. 发展公铁物流联盟,支持“西南铁路快运货物列车”稳定开行,实现“蓉欧快铁”双向开行。
3.鼓励开行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和农村地区货运班车;支持发展公路货运专线联盟、甩挂运输联盟。
4.发展公水物流联盟,支持港航物流资源整合。
(二)物流节点建设。
1.支持成都综合保税区、成都双流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拓展全球采购、国际中转、国际分拨、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国际物流业务;支持成都龙泉公路口岸、成都青白江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泸宜水运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
2.支持建设与综合交通枢纽相适应、与主导优势产业相配套、与城乡统筹发展相融合的物流园区(中心);支持物流中转、转送设施建设;支持物流园区(中心)、港(口)站(场)按照现代物流的本质和内涵拓展采购、流通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等现代物流服务功能。
3.鼓励并支持设关地依托全域通关服务平台建设“公共型无水港”,支持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来川设立区域总部、运营中心、转运中心、分拨中心。
(三)物流现代化建设。
1.支持四川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拓展软件定制服务功能;支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行业物流信息平台与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鼓励发展物流信息联盟,共同建设区域性物流大数据中心。
2.支持四川省地方电子口岸及子系统建设。
3.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与专家咨询机构、信息服务商和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平等参与”的原则,共同搭建第四方物流金融服务平台。
4.支持开展物流建设标准、物流技术标准、物流管理标准、物流作业标准、物流服务标准制订及推广应用。
5.支持集装箱、托盘等集装单元化和新能源运输装备、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等新装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建设集LNG汽车销售、维修、金融及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绿色物流发展中心,推进LNG在物流领域的应用。
(四)城乡配送体系建设
1.鼓励发展城市生活物资共同配送和中心城区集中配送;支持开拓城市社区和农村城镇物流市场。
2.支持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与零售商、生产商、再生资源利用商建立逆向物流联盟和处理系统。
3.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农村设立经营网点、建设采收基地,打通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链条。
(五)市场主体培育
1.支持制造、商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整体剥离物流业务,自建第三方物流企业或实行物流业务整体外包。
2.支持各类物流企业按照现代物流的内涵整合功能、延伸服务,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围绕大型制造、商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设经营网点、扩大服务网络,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
3.支持四川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与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合营或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等形式实现企业管理体制创新、组织结构创新、服务内容创新,拓展增值服务和高端服务。
(六)其他项目。
支持现代物流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支持方式
(一)资金支持。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支持内容、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按照《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重点物流项目必要的资金引导支持。
1.对物流通道建设、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物流重大项目课题研究等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2.对物流节点建设、城乡配送体系建设、物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物流市场主体培育等项目采取财银、财保联动方式,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形式予以支持。
(二)政策扶持。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协调各级、各部门在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扶持,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六、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含扩权县、市级项目)自愿向市(州)物流主管部门申报;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口岸联检单位、重大课题、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直接向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申报。
(二)审查推荐。市(州)物流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向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财政厅申报推荐。
(三)项目复核。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根据支持原则、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实地察看。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会同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符合支持原则、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实地察看。
(五)审定。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会同财政厅组织评审推荐并报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小组审定。
(六)社会公示。
(七)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和安排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
七、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财政厅负责省重点物流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省属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州)(含扩权县、市级项目)物流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省重点物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支持内容推进项目建设。按季度将项目建设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财政厅。
(四)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会同财政厅对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对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造成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甚至损失浪费的项目,将及时收回财政资金。对项目建设进度迟缓或无法如期完成的项目将及时调整或取消省重点物流项目资格。
八、职责分工
(一)市(州)物流主管部门按照省重点物流项目支持原则、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负责本地区物流项目申报的宣传引导和组织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物流项目中期评估,项目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负责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口岸联检单位、重大课题、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财政厅负责省属重点物流项目中期评估,项目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财政厅负责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年度支持重点,确定拨付程序并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会同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确定分配方案和补助资金额度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会同财政厅组织省重点物流项目评审推荐,组织项目中期评估与调整、监督检查和项目考核、绩效评价工作;向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小组汇总上报年度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
九、时间安排
(一)起草推进工作方案报审(2015年1月中旬前完成)。
(二)项目业主申报(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
(三)审查推荐(2015年3月20日前完成)。
(四)项目复核(2015年3月30日前完成)。
(五)实地察看(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
(五)评审推荐(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
(六)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小组审定。
(七)项目下达及资金拨付(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
(八)中期评估及项目调整(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
(九)绩效评价(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