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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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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流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特制定《四川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四川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和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全省现代物流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共同实施项目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根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拟定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牵头编制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推荐、建立备选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省财政厅参与编制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推荐,审核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根据省委、省政府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和重点支持方向确定重点物流项目。

 

  (二)优化结构,适度集中。集中财力重点支持有利于全省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等重点物流项目,强化支撑和引领作用,同时注重兼顾物流基础薄弱地区。

 

  (三)共同推进,注重均衡。根据各地物流基础条件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各自重点,发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动机制,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有序均衡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物流通道建设,包括航空、铁路、公路、水运通道及物流联盟建设等;

 

  (二)支持物流节点建设,包括物流园区(中心)、场站、港口、口岸等;

 

  (三)支持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集疏运体系、城乡配送体系等;

 

  (四)支持现代物流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国际物流服务平台、公共型无水港等;

 

  (五)支持培育壮大物流市场主体建设,包括制造、商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整体剥离物流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等;

 

  (六)支持现代物流重大课题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测算和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比例根据年度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按因素测算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相关要求安排使用,并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通过竞争立项下达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特定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公益性较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建成后,根据其公益性效果安排补助资金,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二)直接补助。对预期效益较好,实施进展顺利且能具体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和申报支持内容安排补助资金。

 

  (三)贷款贴息。对需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实施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对已建成的项目,贴息资金按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的利息数计算;对已开工项目,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到位的贷款额、贷款期限、利息率计算。在贷款发生后,由第四方物流金融服务平台按程序支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四)保费补贴。对需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证的项目,采取保费补贴方式给予支持,补贴资金按实际支付的保费数计算。在项目启动后,由第四方物流金融服务平台按程序支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五)特定补助。对完全符合申报条件,且带动性较好的项目,因缺少其他申报项目参与竞争或其他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不构成竞争立项的,视情况给予特定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每年第三季度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财政厅共同确定次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根据次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要求和使用监管等内容。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次年度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物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实施主体为省级和中央驻川企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三)项目申报资料由属地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更新、维护、监管全省物流项目库,对历年申报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核。

 

  (一)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推荐工作。

 

  (二)项目评审标准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财政厅共同确定,评审专家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会同省财政厅从省级物流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三)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根据评审推荐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按程序上报审定,审定结果通过四川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报批后编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专项资金下达文件,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项目由省财政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直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省级项目进行项目验收(鉴定),对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的追减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先期受理的项目进行验收(鉴定),对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实施的,按程序追减专项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调整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以下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所在地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上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和省财政厅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一)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建设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物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次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项目推进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外〔20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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