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流主管部门,省级重点物流项目单位:
为确保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的通知》(川物办发【2015】2号)、《四川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5】13号),现将四川省2015年重点物流项目总结和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5年确定的3个重点地区和59个省重点物流项目(其中,航空类项目12个)。
二、考核内容
(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含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支持内容完成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组织。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组织2015年度项目考核工作。凉山州、阿坝州、甘孜州3个重点地区物流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备案复核项目的考核;其他市(州)物流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考核。中央驻川、省属企业实施的项目由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进行考核。
(二)时间要求。各市(州)于2016年5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将项目考核情况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中央在川、省属企业实施的项目自评报告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四、考核方法
(一) 项目总结。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四川省重点物流
项目考核自评报告》(附件3)要求,根据申报省重点物流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突出资金到位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申报支持内容完成情况。
(二)核查。市(州)物流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自评报告、项目申报材料、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申报支持内容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财务票据和合同,到现场逐一核查并作出定性评价,如实填写《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考核统计表》(附件4)。省级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要求,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该项目作建设评价工作。
(三)抽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和各地项目考核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项目考核工作,使考核结果成为健全制度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以后申报重点物流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现场考核项目单位资料提供清单》(附件5)准确提供基础资料,及时编报《四川省重点物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对故意阻碍工作开展、拒绝提供基础资料、弄虚作假影响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