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省重点物流项目单位:
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质量,评价项目绩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口物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推进方案》)《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5〕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重点物流项目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7年确定的3个因素测算地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10个市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30个重点物流项目(其中:物流类项目20个,航空类项目10 个)
二、考核内容
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建设情况自评报告,包括:年度内项目申报支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含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成后发挥的经济和社会成效;已完工项目还需提供三方专业机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建设评估报告
三、组织实施
项目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按《推进方案》《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
(一)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3个因素测算地区的口岸物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实施项目的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
(二) 有关市口岸物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实施项目的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
中央驻川、省级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绩效考核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行委托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鉴定)并形成专业评估报告。
(三)我办牵头组织开展全省2017年项目考核工作。负责抽查并督导市(州)、中央驻川、省级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
四、考核要求
(一)所有项目考核均应由项目业主单位出具项目建设自评报告;已完工项目还需提供由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验收(鉴定)专业评估报告。
(二)有关市(州)可参考项目单位提供的现场考核资料(见附件:5、《现场考核项目单位资料提供清单》)内容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
(三)我办可根据考核验收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
五、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有关市(州)和中央驻川、省级项目单位应报送《四川省2017年重点物流项目考核统计表》(附件2,含电子版)、项目建设自评报告(附件4)及已完工项目建设的三方评估报告,有关市(州)还应报送市(州)口岸物流、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出具《关于2017年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评价的汇总报告》(附件3)
(二)报送时间。统一报送期限:2018年6月29日以前。
(三)报送方式。各有关市(州),中央驻川、省级项目均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考核资料报送至我办、财政厅(各1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管出经验。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负责地开展好年度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以此促进项目管理工作的健全完善。
(二)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各项目业主要认真对待并全力配合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凡出现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拒不配合等行为的,我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遇到问题,及时反映。如受要素保障、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未动工,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应反映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市(州)需在汇总报告中加以重点说明;中央驻川、省级项目单位需以正式文件形式直接向我办和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幸福;电话/传真:(028)8660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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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