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范围外严禁 新(扩)建港口设施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量:0 标签:规划_港口

规划范围外严禁 新(扩)建港口设施

 

  据悉,经惠州十一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惠州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已于昨日开始实施。《办法》涉及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经营、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惩处等方面。明确不得在规划港区范围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禁止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港口。

 

  禁止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港口

 

  《办法》规定,不得在规划港区范围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规划港区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建设非港口码头类水、陆域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并在选址时事先征求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对于新建港口项目,则明确其申请审批的程序,并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港口。

 

  《办法》还明确了港口经营者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所需的材料及其所应遵守的规定。规定了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措施。

 

  不合规定港口1年内整改

 

  《办法》要求港口经营人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报安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要求港口经营人按照有关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并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安监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

 

  《办法》自昨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内河港口、码头,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在该《办法》施行后1年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清理。